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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字体: 】【日期:2016/6/3】 【作者/来源:黎敏】 【阅读:595 次】 【关 闭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行为,大力提升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化和专业化水平,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中心对《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粤人社职鉴〔2012〕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中心考务管理科联系,联系人:潘圆圆;联系电话:020-8318589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2016年6月3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本行为守则适用于本省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统一培训、考核并颁发考评人员证卡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以及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级)以及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必须参加换证培训。证卡过期者,暂停考评任务委派工作。

第五条 纳入全省考评人员管理系统的考评人员,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考评人员的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利;

(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报酬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

(五)当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委派考评工作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

(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

(三)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工作。如有遗失,须以书面形式向核发证卡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补办申请;

(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

(五)对于纳入全省考评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鉴定机构聘用遣派。

第九条 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考评范围。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二)考前检查。严格按照考场准备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流程及要求的,应通知鉴定机构予以调整或更换。鉴定机构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及时向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报告;

(三)实施考评。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四)考务要求。每次考评应成立考评组,并由鉴定机构指定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一人,考评组长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考评组在实施考评任务时,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及亲友、师生、师徒等利益关系的回避制度。每个考评组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人员按照个人签名负责制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五)处理考场违纪行为。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试行)》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

(六)阅卷评分前期准备。实施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需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对标准答案、考评方法和评分进行认真研读,对评分尺度进行充分讨论。确保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计算方法的统一,并根据考评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

(七)阅卷评分。阅卷评分过程中必须屏蔽考生个人信息。纸笔作答方式的传统阅卷应按照题型分组,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实操考核的检测评分应按工序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实施阅卷评分时,一份试卷(工件、作品)须由两名或以上考评人员评阅,并在相应的评分栏签名,未经评阅的试卷(工件、作品)不得提前在评分栏上签名或代签名;负责统分的,应在统分人栏签名;当发现试卷装订不规范、参考答案有误、工件编号不清晰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八)成绩登记。任何考评人员不得提前在空白的试卷、评分表、成绩册上签字或盖章,成绩登记入册时必须认真细致,如有笔误,必须及时更正,并在旁签名确认;

(九)综合评审。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时,必须由至少3名本职业(工种)的高级考评员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当三分之二或以上高级考评员打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平均分大于或等于60分时,成绩为合格。各职业(工种)的综合评审以有关文件为准。综合评审口头答辩过程中,评审小组不得向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无关的问题,如:职务、年龄、收入等;

(十)考评结果。所有考评结果应由鉴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公布,在成绩正式公布之前,考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考试成绩和评分细节,不得单方面告知考生是否通过;

第十条 考评人员如存在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暂停考评任务委派6个月到1年、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考评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1、未按时参加考评任务,或未提前跟鉴定组织机构协调,擅自找人顶岗,但没有对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在鉴定过程中,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评岗位,但没有对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未佩戴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胸卡进行考评的;

4、因工作不细心造成漏(错)评或漏填(签)相关表格,但不影响考试结果。

(二)考评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所有考评任务委派6个月到1

1、未按时参加考评任务,或未提前跟鉴定组织机构协调,擅自找人顶岗,对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在鉴定过程中,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评岗位,对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未如实填写或擅自涂改考试相关表格,造成考试结果受影响;

4、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考评现场和考务安排,没有拒绝实施考评;

5、对考场纪律疏于管理,造成考试纪律涣散;

6、未严格执行考培分离或未自觉履行回避制度;

7、不配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的监督检查;

8、未按照当次试题要求、考评(考务)规范和评分标准考评,不听取考评小组的集体决议和意见;

9、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现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

10、累计被警告2次(含2次)以上;

11、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其他工作失职行为,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考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持有的所有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且不得再从事鉴定考评工作

1.协助任何机构、考生作弊,干预其他考评人员正常评分或更改考试结果;

2.两年内累计二次(含二次)暂停考评任务委派;

3.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其他严重工作失职行为,鉴定结果有损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4.自行窃取、泄漏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试题和答案;

5.接受任何机构或考生非正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涉嫌违规的考评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禁止参加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存在主观故意,违规考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可发文通报到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行为记录将作为考评人员到期换证或晋升高级考评员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行为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同时废止,本守则内容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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